本页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财务意见,不应作为依据。在设立任何信托或其他架构前,须获取独立的法律及税务专业意见。
信托及受托服务
什么是信托?
基本概念
信托是一种法律安排,在此安排下,一方当事人(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的条款,为另一方或一组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和管理资产。设立信托并将资产转入信托的人称为委托人(设立人)。
信托概念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并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得到认可,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新西兰及尼维斯,即福布斯海尔服务主要开展业务的司法管辖区。信托不属于大陆法系的概念,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不存在普通法意义上的信托,尽管中国设有其自身的信托法律框架,与普通法信托存在本质区别。
委托人设立信托并将资产转入信托后,该等资产在法律上不再属于委托人所有。受托人依据信托契约的条款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该等资产。法律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是信托的本质特征。
信托的各方当事人
委托人(设立人)是设立信托并将资产转入信托的人。资产一旦转入结构完善的信托,从法律角度而言即不再属于委托人所有。委托人在多大程度上保留对信托的影响力,取决于信托类型及信托契约的具体条款。
受托人是信托资产的法律所有人,负责依据信托契约及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该等资产。专业受托人(如福布斯海尔信托公司有限公司)对受益人负有信义义务,并受相关监管机构监督。
受益人是信托为其利益而设立的人。在全权信托(即国际私人客户领域最常用的信托形式)中,受托人对向受益人分配收益或资本的时间及金额享有自由裁量权。
保护人是信托契约中可设置的可选角色。保护人通常对受托人拥有特定的权力,例如罢免和更换受托人的权力,并可依据其角色设置方式提供额外的监督层级。
信托的常见用途
信托可用于多种目的,以下为示例性列举,并非穷举:
- -传承规划,包括以有序方式将资产传承给后代,以及减少家族纠纷或管理复杂性
- -资产管理与治理,尤其适用于家族成员分布于多个司法管辖区,或资产涵盖经营性企业、不动产或投资组合的情形
- -企业传承,包括通过信托架构持有家族企业或非上市企业的股份
- -慈善目的,包括为实现特定目标而设立的目的信托及慈善架构
- -商业及交易目的,包括担保信托、资金托管安排及结构性融资交易
常见信托类型
全权信托是国际私人客户领域最广泛使用的信托形式。受托人对向受益人分配的时间及金额享有自由裁量权,这种灵活性是其被广泛采用的主要原因之一。
保留权力信托允许委托人保留特定权力,例如与投资或受益人变更相关的权力,同时将资产的法律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保留权力的税务及法律后果取决于适用法律,须与法律及税务顾问共同审慎评估。
目的信托为实现特定目的而设立,而非为特定受益人设立。目的信托常用于商业及结构性融资领域,并可在特定司法管辖区设立,包括开曼群岛及尼维斯。
STAR信托是根据开曼群岛《特殊信托(替代制度)法》设立的一种开曼信托形式。该类信托可为特定人士、特定目的或两者兼顾而设立,并在治理和执行安排上提供更大的灵活性。
与中国有关联的客户须知事项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联的客户在设立境外信托前,应审慎考虑以下事项。下列要点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能替代合格的中国法律及税务顾问的专业建议:
- -中国婚姻法一般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国夫妻共同财产规则与境外信托架构之间的相互作用,须进行审慎的法律分析。
- -中国外汇管理法规对资金跨境汇出进行规范。遵守相关法规是客户及其顾问的责任,福布斯海尔服务不就中国外汇事宜提供建议。
- -中国税法(包括《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可能将信托的设立或信托分配认定为应税事件,须获取专业的中国税务意见。
- -中国居民可能须就境外架构承担持续的信息披露和申报义务,且相关义务的范围仍在持续演变。
- -信托在中国法律下的法律效力与其在信托准据法下的效力是两个独立的问题,须在两个司法管辖区分别获取法律意见。
我们的角色
福布斯海尔服务担任专业受托人及受信义务人。我们不提供法律或税务意见,亦不就信托架构是否适合特定客户或目的提供建议。
我们的参与始于客户及其顾问确认信托架构在法律上合适且可行,并经我们完成客户接受审查之后。我们在信托存续期间全程与法律及税务顾问协同工作,并要求所有客户在我们接受委托前,已就所有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事宜获取独立专业意见。
本页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财务意见,不应作为依据。信托架构涉及复杂的法律、税务及监管考量,且因司法管辖区及个人情况不同而存在重大差异。在设立、修改或终止任何信托架构前,须获取所有相关司法管辖区的独立法律及税务意见。福布斯海尔服务不就中国法律、中国税务或跨境监管合规事宜提供建议。